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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新突破 专项扣除早知道
2018-10-26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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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新拟定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都将于2019年的11日起正式实施。

       自1980年以来的七次个税改革中,今年的改革方案是力度最大的一次。个税的改革内容主要是四块:收入、费用、“起征点”和税率。即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一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指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扣除

       二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指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三是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指学历继续教育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四是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2.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3.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五是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六是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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